政
策
指
南
为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加快推动济南物流业恢复发展,济南市口岸物流办梳理刊发《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内容,携手企业共同抗疫,助力企业提振信心、稳定预期,全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扶持范围和方式 ①扶持范围和对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扶持: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物流企业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③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或股权投资的方式。 ● 扶持项目和标准 1.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新评为国家 A、AA、AAA 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5.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6.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7.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其中,对 2020-2022 年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奖励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 10 万元提升到 30 万元,分三年连续给予补助,每年给予 10 万元。 8.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9.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0.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1.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2.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 100 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 2000 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 300 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 2000 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3.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4.对生产性制造业主副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5.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40 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4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 16.以 2016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对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物流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和 6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8.对当年新引进达到 50 家、100 家、300 家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发展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9.其他由市政府批准确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