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山东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要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办法》要求,企业安全总监的待遇要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但同时,安全总监必须履行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等情形的,免去职务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