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终于正式通过,快递业的乱象,有法可治了。
据《新闻联播》消息,2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快递暂行条例(草案)》。
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在立法位阶上,仅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高于各部委的规章、文件,也高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文件,各政府部门、企业、协会、员工、用户等必须遵守。在邮政业法规体系中,《快递暂行条例》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首先,针对一系列服务质量问题,《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处罚细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上述问题,为确保责任主体,上述条例还明确了快递公司总部的责任:用户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条例对大众所关注的网点停摆、快件积压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未做到,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在实名制方面,上述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邮政局于2013年就启动了快递条例起草工作,前后历时五年。历经2014年7月、2015年11月、2017年7月多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针对快递企业的管理,大多是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但它们作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并不高,因而并不足对快递业构成有效约束。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快递条例》,实现了相关法律位阶的升格,增强了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
此外,今天国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化妆品、快递包装袋、烟花爆竹等291项国家标准。
其中,新修订发布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明确快递包装箱的基础模数尺寸为600 mm×400 mm,要求快递包装袋宜采用生物降解塑料,增加了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要求,补充完善了重复使用要求和印刷要求等。包装袋降解从200年变为1年可实现降解。
新标准的制定实施,将对推广使用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绿色环保封装用品,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高速发展,连续多年以超过50%的增速发展,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服务行业。然而当前,快递业在快递服务质量、快递包装、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迅猛发展的快递行业急需行业规范跟上。
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400.6亿件,同比增长28%;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957.1亿元,同比增长24.7%。其中,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92.7亿件,同比增长25%;异地业务量累计完成299.6亿件,同比增长28.9%;国际/港澳台业务量累计完成8.3亿件,同比增长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