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应对疫情冲击助企纾困
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纾困政策基础 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减、降、缓、补”
1.严格落实国家、省针对“六税两费”、重点行业领域和小 微市场主体增量留抵税额、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等领域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扩大免申即享适用范围。推 广增值税留抵退税“确认制”服务举措。(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2.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 0.7%、个人费率 0.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 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 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 2022 年度提高至 90%。(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 后再恢复缴存比例、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4.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 供水、供气专营企业申请办理最长 2 个月的延期缴费,缓缴期间 实行“欠费不停供”,且不得收取违约金。(牵头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2022 年发生较重疫情的区县 (功能区 ) 内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 他区县 (功能区 ) 2022 年减免 3 个月租金。市级、 区县 (功能 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方对符合减免资格的直接减免, 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完 成减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足额减免, 国有参股企业的房屋业主按照国资参股比例减免。涉及转租、分 租国有房屋的,减免资格以最终承租方为准,国有企业、行政事 业单位要将减免房屋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市属国有企业承租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又转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 屋租金由市属国有企业先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再对最终承 租方予以减免。对国有房屋业主因落实减租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带来损失的,由房屋业主企业申请,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因素 豁免。因减免房租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相关考核中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区县 (功能区)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工作由各区县 (功能区) 负责落实。涉及央企、省企、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事宜,按照《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部门负责落实。(牵头单 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6.对租用市级、区县 (功能区) 国有房屋举办的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参照享受上条房租减免政策。对为教职工购买五险及五 险一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市、区两级财政参照幼儿园生均经费分担比例承担,历下区、高 新区根据实际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7.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 2021 年 10 月 18 日 (含当日 ) 以前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 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 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莱芜银保监分局)
8.为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开通“绿色 通道”,对一类企业及重点企业实施“随到随批、随批随退”的 出 口退税快速办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 (技术类)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 务局、市财政局、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9.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减免,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 单之外不得收费。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商业银行收费和机场、铁 路等物流领域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依托 12345 市民热线、 全国 12315 平台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 局 )
二、强化融资支持
10.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 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 1%提供资金, 引 导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加强流 动资金贷款支持。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齐心 鲁力 ·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促进服务业中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培植”。(牵头单位:人行济南分 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扩大金融辅导覆盖,对受绿色转型、疫情等因素影响遇 到暂时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攻 坚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 供应链金融、应急转贷等多种手段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金融 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限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
12.依托 “信易贷”平台组织驻济金融机构提供 “全线上” 金融服务保障,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对纳入国家和省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 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 头单位:市商务局、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1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 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3 年 的创业担保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 2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牵 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向金融机构推送共享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企业订单、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 款、知识产权等创新金融产品体系,实施高效信贷审批。银行机 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风险补 偿政策规定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供需对接
16.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骨干企业搭建重点行业 产业链和供需对接平台,提高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能力。鼓励链 主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 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规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建立人力资源供给清单,与缺工企业进行匹配,通过济 南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网上办理,市内注册运输企业及车辆通过“我是泉城交通人”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办理“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六类重点物资运输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9.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采购人严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在评标(评审)环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 3%-5%)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允许上浮的最高标准给予价格扣除“顶格优惠”。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支持企业参与“山东制造·网行天下”专项行动,争取省 1000 元“流量券”补贴(如省调高补贴标准,按照省政策执行),借助专业平台开展“云采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交易会、展示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开展铜、铝、成品油、化肥等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及分析,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提示预警,引导企业预期和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服务保障
22.持续实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账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3.统一道路货运车辆安检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检测标准,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减轻货运经营者负担。提升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效率,简化办事流程,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24.按照省统一部署,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规模限制。支持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选择代理购电等三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对低压小微企业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电力保障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5.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行业重点人群定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指办发〔2022〕130 号)要求频次进行核酸检测,纳入社区免费检测范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底。相关条款执行期限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