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积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推动制度性、结构性、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组合发力,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来源:工信微报微信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7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5.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继续开展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业和宽带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7.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8.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0.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11.服务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