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物流牵头部门:
为加快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依据《济南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济口岸物流字〔2020〕2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17〕3号)、《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济政办字〔2020〕29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
一、支持范围
1.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
2.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
3.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
4.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
5.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物流企业。
6.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7.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
8.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其中,对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要求信息共享,并服务园区内物流企业达到500家(含)以上;对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要求信息共享,并对物流企业接入网点数达到1000个(含)以上。
9.新评为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
10.新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
11.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
12.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物流企业。
13.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
14.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
15.以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7-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物流法人企业。
16.新评为国家A、AA、AAA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
17.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
18.当年新引进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数量达到50家、100家、300家的物流园区。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部门盖章的涉税证明(提供2021年1-8月份纳税情况)。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信用报告。
(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提供申请各类扶持政策的相应材料。
1.对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印发的有关文件。
2.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有关文件。
3.对新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有关文件。
4.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物流金融示范(试点)的企业,提供国家有关部委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5.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或标杆)的企业,提供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6.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以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为准。
7.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提供市或区县发改部门认定的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相关名单文件。
8.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测报告。
9.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认定文件。
10.对新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以及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提供国家、山东省相关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
11.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以市商务局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件为准。
12.对新认定为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物流企业(园区),提供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文件。
13.对生产性制造业主辅业剥离,由企业物流变为物流企业且纳入全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的,提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连带关系的证明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表、股东出资情况表)。
14.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提供国际标准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出具的企业主导起草标准的证明。
15.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的,提供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
16.对新评为国家A、AA、AAA信用等级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发的认定文件及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
17.对新认定为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物流企业,提供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关于绿色仓库认定的文件和绿色仓库标识证书及济南市统计局核准并确认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名单。
18.对当年新引进中小微物流企业入园聚集发展的物流园区,提供双方企业盖章的租赁或购买合同、财务往来交易明细账及对应的银行回单,同时提供中小微企业在园区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申报条件
1.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取得资质和资格期限截至2021年11月20日。
3.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物流企业不予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4.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一致性负责,签订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1.所有申报资料均需制作书面文档和电子版文档。各种原件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复印件附在申报资料中,所有书面资料要求装订成册。电子版文档为PDF或JPEG格式。
2.按照属地原则,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物流牵头部门申报。区县(功能区)物流牵头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并将申报公文以及书面申报资料(一式2份)、电子版申报资料报送市口岸物流办。
3.区县(功能区)汇总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4.莱芜区、钢城区的物流企业享受此政策的认定时间以正式划转到济南市的时间为准